食用假冬虫夏草中毒追踪 检方认为量刑太轻抗诉

2016-06-09 21:10:02   来源:中国食品科技网

  法院一审认为售卖者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

    检方认为量刑太轻抗诉

    “食用假冬虫夏草 一家人重金属中毒”追踪

    闽南网6月9日讯 吃了冬虫夏草炖瘦肉的汤,漳州市区的王女士一家三口先后出现头晕、呕吐、手不住颤抖等症状,被紧急送医。原来是因为冬虫夏草里铅、镉、砷、汞等重金属严重超标(本网曾报道:滋补店售含重金属假冬虫夏草 一家人食用后中毒)。

    昨日,海都记者获悉,芗城法院以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一审判处售卖者于某有期徒刑10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不过,芗城检察院认为王女士一家食用的冬虫夏草致一人轻伤,法院对于某的量刑太轻。检察院向漳州中级人民法院抗诉,目前案件已经受理。

    去年8月27日,芗城检察院以销售劣药罪、销售假药罪对于某提起公诉。法庭上,于某供认,断节的冬虫夏草是其从到漳州销售的广东药材批发商处购进的,卖给王女士24克。

    案发后,漳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也从于某经营的滋补行查获325克断节冬虫夏草,经鉴定有285克为假药。

    芗城检察院指控称,从于某处扣押的两种断节冬虫夏草部分是劣药,部分是假药;而经福建省药品检验所药品检测,从于某扣押的两种断节的冬虫夏草砷等重金属及有害元素超过规定标准。

    王女士一家三口附带提起民事诉讼,并要求从重追究于某的刑事责任。

    芗城法院一审认为,指控于某构成销售假药、销售劣药罪定性不当,指控不成立。判令于某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赔偿王女士一家经济损失1.9万余元。

    法院审理认为,王女士从于某处购买冬虫夏草的目的是补身体,并没有以治疗为目的,冬虫夏草也没有特定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故对于食药同源物质在没有明确以治疗为目的的情况下,应按食品认定。于某从非法渠道购买冬虫夏草,且未能提供正规的进货及销售文件,且其被查扣的冬虫夏草经漳州市药品检验所检验,存在粘接而成的情形,却仍然在店里进行销售,而涉案的冬虫夏草经相关部门检测,存在重金属超标,食用后会引起不良反应,损害肌体健康。故可认定于某对购进的冬虫夏草存在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在主观上存在放任的故意,应是明知的。(海都记者 曾炳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