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食品安全条例》出台 立法强化“三小”监管

2016-08-10 15:25:17   来源:食品报

 日前,《湖北省食品安全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由湖北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全票通过。条例紧密结合湖北实际,重在突出地方特色,如针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点多面广、各地差异大的特点,着重解决“三小”中的突出问题和难点问题。条例还针对湖北省食用农产品销售、保健食品的现场会销等,有针对性地作出规定。

  促管结合规范“三小”

  湖北省的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数量众多,一方面,它们方便了人民群众的饮食生活,在扩大就业和促进创业中发挥着积极作用;另一方面,由于“三小”生产经营条件简单、质量安全控制水平低,食品安全问题较为突出,长期缺乏科学有效的监管依据和监管措施。为此,条例重点对“三小”管理作出了以下规定:一是全面建立面向“三小”的管理制度,对小作坊、小餐饮实行小作坊生产许可和小餐饮经营许可,对食品摊贩实行登记制度;二是提出生产经营要求,除一般性生产经营要求外,鉴于“三小”生产经营条件有限,对部分质量要求高的食品限制其生产经营;三是加强食品摊贩的管理,规定食品摊贩应当在指定的经营地点、确定的经营时段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对食品摊贩在确定的区域和时段经营进行监督管理,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对食品摊贩的食品安全进行监督管理;四是明确了政府的服务职责,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应对“三小”进行综合治理,统筹规划、建设、改造其集中场所和街区,配套建设相应设施,帮助其改善生产经营环境等。

  聚焦百姓关注突出问题

  条例坚持问题导向,就老百姓普遍关注的食品安全焦点问题作出了回应:

    食品安全的追溯管理:一是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严格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销售记录等制度,建立完善食品安全追溯体系,保证食品可追溯;二是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同级农业部门等有关部门建立食品安全全程追溯协作机制,推进食品安全信息化追溯体系建设;三是鼓励和支持食品生产经营者运用物联网、云计算等现代信息技术建设追溯体系,对食品生产、贮存、运输和销售等环节进行全程质量控制和追踪。

    针对保健食品现场会销问题规定:一是从事保健食品经营的,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许可,并在许可的范围、地点从事保健食品经营活动;二是规定以会议或者讲座等形式宣传推介保健食品的,不得作夸大功能、虚假或者误导消费者的宣传,不得在许可的经营场所以外进行现场销售;三是设定严格的法律责任,对于违法进行保健食品现场会销的,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食品,并按照货值金额设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针对食品网络销售问题规定:一是对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资质提出要求,规定其应当依法取得许可,并在其网站明显位置公示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等信息,以利于消费者进行监督;二是规定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建立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审查登记、销售食品信息审核、食品安全检查、违法行为处理、投诉举报处理等管理制度;三是加强对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的核查,设置专门的网络食品安全管理机构或者指定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对平台上的食品经营行为及信息进行检查。

  监督管理与社会参与

  为充分调动公众参与食品安全治理的积极性,形成全社会共治的良好氛围,条例作了以下规定:一是明确食品安全科学管理的有效手段。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当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安全状况和信用信息等,确定监管的重点、方式和频次,实施风险分级管理。二是建立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和奖惩机制。条例规定食品安全信用信息应当作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行政审批和日常监管的重要参考。对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可以依法向社会进行披露,并按照规定由有关部门对其进行联合惩戒。三是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食品生产经营者存在严重违法行为时,可以将其违法事项在其生产经营场所进行张贴公布。四是建立健全信息发布平台,实行食品安全信息公开与发布制度。五是建立统一的食品安全咨询、投诉举报平台,完善有奖举报制度和受理处置制度,鼓励公众积极参与到食品安全的监督行动中来。

  条例除适用上位法规定外,主要对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的违法行为设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考虑到“三小”具有“小、散、低”的特点,条例视不同的情形分类进行了规定,对于轻微违法行为,强化教育和引导功能,如未取得小作坊、小餐饮许可或者食品摊贩登记卡的,先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再予以处罚。对于严重违法的行为,如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违法生产、经营禁止性食品的,进行严厉处罚;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同时,针对湖北省一些有特色的规定,如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以及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按要求建立相关制度等行为也设置了相应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