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市场监管局公布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典型案例(第三批)

2025-12-24 17:28:19   来源:甘肃市场监管微信号


       01

  兰州市城关区某驴肉馆销售掺杂掺假肉制品
 
  2025年1月,城关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检查该店共购进180斤肉,已使用77斤生肉,加工出30斤半成品熟肉,冒充驴肉销售。经监督抽检,生肉及熟肉的检验结论均为“动物源性成分鉴定(马源性)检出,动物源性成分鉴定(驴源性)未检出,动物源性成分鉴定(牛源性)未检出”的检验结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城关区市场监管局对该店作出警告,没收涉案食品及违法所得660元、罚款52000元的行政处罚。
 
  02

  古浪县某卤肉店制售不合格卤肉案
 
  2025年4月,古浪县市场监管局对某卤肉店生产经营的卤肉进行了抽样检验,检出日落黄项目不符合GB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依据《甘肃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条,古浪县市场监管局对该卤肉店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048元、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03

  玛曲县某肉业公司销售未检疫肉制品案
 
  2025年4月,玛曲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该肉业公司监督检查时发现,在经营场所冷冻库内3只羊胴体未加盖动物检疫验讫印,无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玛曲县市场监管局对该肉业公司作出警告,没收涉案肉制品、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04

  静宁县某音乐餐吧使用无标签预包装羊肉
 
  2025年7月,静宁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某音乐餐吧现场检查时发现,操作间冷藏柜内放置的6盒定量包装的冷冻肉制品(2.5kg/盒),其外包装贴有动物产品检疫合格、产品专用标志检验合格,但未标注名称、净含量、生产日期、生产者的名称、保质期等应当标注的内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静宁县市场监管局对该音乐餐吧作出警告,没收涉案食品、罚款8000元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