沃尔玛上海顾村分店因销售过期牛奶被罚款3万元

2022-06-22 13:13:24   来源:

   近日,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一则行政处罚信息,沃尔玛华东百货有限公司上海顾村分店(下称“当事人”)因销售过期牛奶被上海市宝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款3万元。
 
  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2022年2月7日,上海市宝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营业场所进行检查,在当事人悦鲜活牛奶促销区域查见促销装牛奶一件,内含牛奶3瓶,其中1瓶悦鲜活牛奶(净含量:450毫升,杀菌乳。生产日期:20220114,上市日期:20220115,保质期:19天)已超过保质期,且未标明不再销售。2022年2月16日,上海市宝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涉嫌违反食品法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通过询问当事人、收集相关证据材料等方式,查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
 
  现查明,当事人从上海郡汇贸易有限公司采购悦鲜活牛奶,进货价:16.9元/件。当事人以悦鲜活牛奶(780毫升)一瓶和悦鲜活牛奶(450毫升)二瓶为一件促销组合在促销区域对外销售,售价:19.9元/件,当事人在售的一件促销装悦鲜活牛奶中一瓶悦鲜活牛奶(净含量:450毫升,杀菌乳。生产日期:20220114,上市日期:20220115,保质期:19天)已超过保质期,且未标明不再销售,上述过期牛奶由当事人员工当场自行销毁。由于三瓶牛奶规格不同,单瓶牛奶进货价格无法计算,故货值金额无法计算。至2022年2月7日案发,当事人无违法所得。
 
  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
 
  鉴于当事人案发后主动停止违法经营行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供述违法事实,违法时间持续时间短,未造成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受损,决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有关规定,除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外,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