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场监管局公布制止餐饮浪费专项行动第三批典型案例

2023-04-17 00:00:00   来源:上海市场监管微信号

  制止餐饮浪费对于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倡导社会文明、建设节约型社会具有重要意义。上海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深入贯彻落实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开展制止餐饮浪费专项行动的有关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等法律法规开展执法检查,重点查处未主动提示提醒适量点餐、误导诱导过量点餐等违法行为,切实强化市场主体守法意识和节约理念。现公布第三批典型案例。
 
  浦东新区市场监管局查处“云和夜泊酒店”未主动向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
 
  2023年3月14日,浦东新区市场监管局对上海畅和宿业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云和夜泊酒店”)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的违法行为,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并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2023年3月14日,浦东新区市场监管局对上海畅和宿业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云和夜泊酒店”)的日常检查中发现,该公司未在就餐场所醒目位置张贴或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也未见其他相关说明或提示。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浦东新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崇明区市场监管局查处“鼎盛食府”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
 
  2023年4月4日,崇明区市场监管局对上海市崇明县鼎盛食府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的违法行为,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并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上海市崇明县鼎盛食府为一家中型饭店,主要经营餐饮服务。2023年2月23日,崇明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位于上海市崇明区长兴镇丰康路18-3号、26号、28号的餐饮服务场所监督检查,当事人未在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未采取任何形式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引导消费者按需适量点餐。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崇明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宝山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味之美馄饨店”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
 
  2023年3月15日,宝山区市场监管局对上海市宝山区味之美馄饨店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的违法行为,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并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2023年2月6日,宝山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位于上海市宝山区德都路378号的经营场所进行执法检查,现场查见当事人正在经营之中,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持有效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现场未查见当事人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也未查见当事人的服务人员有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说明,引导消费者按需适量点餐的行为。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宝山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松江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彭城小院”餐饮店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
 
  2023年3月17日,松江区市场监管局对上海亿鸿晟餐饮服务有限公司(“彭城小院”餐饮店)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的违法行为,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并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2023年3月17日,松江区市场监管局在对上海亿鸿晟餐饮服务有限公司(“彭城小院”餐饮店)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位于松江区车墩镇南姚路139弄4-1号1-3层的经营场所内未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且无工作人员对顾客进行防止食品浪费的提示提醒。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松江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杨浦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八樣面馆”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
 
  2023年3月28日,杨浦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上海市杨浦区子衿面馆(“八樣面馆”)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的违法行为,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并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2023年3月28日,杨浦区市场监管局在对杨浦区子衿面馆(“八樣面馆”)现场检查中,发现该面馆存在食品浪费的现象,店内的工作人员未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的提示提醒,店内也没有在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对食品浪费的标志标识。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杨浦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供稿:市局稽查处、食品协调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