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添加剂须实名购买 如实记录销售去向

2016-08-19 10:23:23   来源:华商报

  华商报讯(记者 薛望)昨日,华商报记者从咸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获悉,为确保食品添加剂生产质量、经营规范、使用合理,杜绝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咸阳市强化食品添加剂各环节日常监管,食品添加剂经营实行实名销售制。

  据了解,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要加强从业人员培训和岗前考核,建立生产和质量管理制度。严把原料关,严格依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的原料和工艺组织生产。严格依据相关标准和许可范围组织生产,严格控制复配食品添加剂与其许可配方一致。严格按照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标识标注。严格执行产品出厂检验制度。严禁使用非食用物质生产复配食品添加剂;严禁使用来源不明或不合格原辅料生产食用明胶;严禁采购使用工业明胶生产食用明胶。

  在经营管理方面,食品添加剂经营实行实名销售制,企业须建立销售制度,如实记录食品添加剂销售去向。食品添加剂经营者对购买非经营性且数量较多的,要登记购买者姓名、身份证号、联系方式、所购食品添加剂的名称、数量及用途。对使用单位购买食品添加剂的,要查验和登记购货单位名称、营业执照、联系方式、所购食品添加剂的名称、数量、用途以及采购人员的相关信息。要求相关信息的进货记录、票据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同时,食品添加剂使用实行备案制,使用者须经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进行备案。食品添加剂使用者使用新品种的,应在购买后15日内将新品种情况报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备案。食品添加剂使用者应出具承诺书,使用备案材料应具有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

  此外,将加大对食品添加剂的抽检监测力度,杜绝超范围、超限量和非法添加。抽检重点是食用明胶、复配食品添加剂、食用香精等,发现存在食品安全风险的,分析问题原因,采取相应措施,依法责令生产企业立即停止生产,依法召回不合格产品,及时化解风险,消除事故隐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