雅安:网店卖茶瞎吹功效 工商查处又退又赔

2016-05-26 14:12:09   来源:雅安日报

  广告,是商家为吸引消费者购买产品而进行的宣传。

  新《广告法》中明确规定,广告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然而,生活中,部分不法商家为了推销产品,盲目夸大产品的优点、功效。这种行为,已经触犯了法律,也必将受到严惩。

  日前,我市就成功处理了一起涉嫌广告欺诈的消费纠纷。

  茶叶治百病 被投诉

  今年3月初,正是春茶上市的时候。广东省消费者邓某通过网购平台“天猫商城”,在某旗舰店购买了一盒茶叶,价值2600元,准备细细品评一番。

  收到货后,为确认收货,邓某再次登录淘宝账号,却在旗舰店的网页广告中发现了疑点,“店铺里关于产品的介绍,写得天花乱坠,说这款茶叶能降脂减肥、防癌抗癌、抗衰老、防辐射,还能美容养颜。”邓某仔细查看了自己收到的茶叶,对照产品成分等相关信息一一检查,“茶叶里明明没有添加药物,怎么可能有这么多的功效?这不是骗人吗?”

  在网上查看相关法律条文后,邓某决定依法维权,“新《消法》中有‘假一赔三’的规定,我要求旗舰店商家退货,并且按规定赔偿我的损失。”适逢“3·15国际消费者权益保护日”,在与旗舰店商家沟通未果的情况下,邓某向中央电视台进行了举报。

  赔款又处罚 被严惩

  由于该旗舰店的经营者是我市名山区某茶叶公司,中央电视台通过“12315”系统,将投诉转交到我市名山区工商质监局。

  “茶叶是名山的特色产品,如果虚假宣传的问题得不到解决,将影响全国消费者对名山茶的认可和喜爱。”这一投诉引起了名山区工商质监局的高度重视,该局立即成立消保维权专案组展开调查。

  通过调看网页、约谈经营者,专案组发现邓某投诉举报的内容属实。“按照新《广告法》规定,食品类广告不得含有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按照新《消法》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费用的三倍。”名山区工商质监局相关负责人称。

  经过调解,经营者和邓某达成一致,经营者退还邓某购货款2600元,并一次性赔偿邓某7800元。

  事情还没有结束。以此投诉为线索,名山区工商质监局将该茶叶公司的违法广告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明,该公司于2014年初至案发之日,在其经营的“天猫商城”旗舰店网页上,长期发布涉及疾病治疗功能的违法广告,违反了新《广告法》第58条的规定。

  4月,名山区工商质监局依法对该公司作出了“责令改正”的行政措施,并处以罚款3.5万元的行政处罚。

  名山区工商质监局相关负责人表示,在今后的工作中,将进一步强化对违法广告的监管力度,从消费者投诉中发现广告违法线索,把保护消费者权益与查处违法虚假广告结合在一起,达到“标本兼治”的效果。

  雅安日报北纬网记者 山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