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食品药品典型案例(第九十二批)

2023-04-22 00:00:00   来源:烟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招远市佳兴超市未按规定要求销售食品案
 
  2023年2月23日,招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招远市佳兴超市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店未按规定要求销售食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招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依法给予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
 
  招远市七彩阳光食品商行生产标签内容虚假“裕福塔”牌龙口粉丝案
 
  2022年12月2日,在汕头市潮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的抽检中,招远市七彩阳光食品商行生产的“裕福塔”牌龙口粉丝经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招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其予以立案调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招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依法给予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招远市优力康食品百货店未按规定要求销售食品案
 
  2023年2月28日,招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招远市优力康食品百货店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店工作人员未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未按规定要求销售食品,招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其予以立案调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招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依法给予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
 
  招远市祥珠龙口粉丝有限公司生产经检验不合格红薯淀粉案
 
  2022年10月17日,在上海市长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的抽检检验中,招远市祥珠龙口粉丝有限公司生产的“祥珠”牌红薯淀粉经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招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其予以立案调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招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依法给予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招远市川润一林酒水经销商行食品经营者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案
 
  2023年2月28日,招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招远市川润一林酒水经销商行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商行食品经营者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招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其予以立案调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招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依法给予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
 
  招远市喜杰商店未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案
 
  2023年2月16日,招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招远市喜杰商店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店经营的食品没有离地存放,未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招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其予以立案调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招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依法给予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
 
  招远市康福来大药房处方药与非处方药未分区陈列案
 
  2023年2月16日,招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招远市康福来大药房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该大药房处方药与非处方药未分区陈列。招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其予以立案调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招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依法给予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
 
  招远市发爵造型理发店未按规定履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经营标签标注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案
 
  2022年12月4日,在烟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的监督抽检中,招远市发爵造型理发店经营的染发膏,经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招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其予以立案调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招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依法给予当事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