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法尽责守边疆铁拳利民办实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管系统公布2022年第三批民生领域“铁拳”行动典型案例

2022-08-01 09:30:41   来源: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新疆市场监管系统聚焦“民意最盼、危害最大、市场监管风险和压力最大”的重点领域,扎实推进2022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各地强化责任担当,重拳精准出击,充分发挥执法办案集成效应,形成更加有效的集中宣传声势。现公布全疆民生领域“铁拳”行动典型案例。食品领域案例如下:
 
  案例三: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州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发布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和使用医疗用语案。
 
  2021年12月14日,昌吉州市场监管局收到举报信,称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微信公众号中宣传其食品具有治疗功效。2021年12月16日执法人员依法对该公司进行现场核查。经查,自2018年4月4日至2021年8月10日,当事人在其公司的微信公众号中不定期发布该公司销售的蜂蜜具有“杀菌消毒作用,可以缓解咳嗽、咽痛的症状;可降低患心血管疾病的风险、能润燥又能预防便秘咳嗽、有抑制幽门螺杆菌的作用”等宣传用语。该公司在3种宣传册(单)中使用“具有排毒养颜美容的保健功效,有抗菌抑菌、促进肝细胞再生、改善肠胃功能紊乱和血液循环等保健作用”等宣传用语。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的规定,昌吉州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作出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
 
  普通食品的宣传内容应当真实合法,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涉及疾病治疗功能的用语、医疗用语以及其他相关用语,都有其特定含义,且具有很强的专业性,与日常生活用语不同。为防止误导患者、损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以外的商品或者服务,都不得使用上述用语。如果消费者误信广告,得病不及时寻医用药,而寄望于使用这些商品、服务以恢复健康,就可能延误病情,甚至危及生命,对此应予严格禁止。本案当事人的做法干扰了正常的市场秩序,侵害了消费者权益。
 
  案例七: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哈密市伊州区某驼奶店虚假宣传案。
 
  2022年5月11日,哈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某驼奶店的品鉴厅墙壁上贴有所售驼奶粉品牌的宣传牌,其上印有产品图片,并写有“天然驼奶粉增强免疫力沙漠白金奶中之王提高免疫力”等字样,库房内放有宣传册,以“骆驼乳对肿瘤、放化疗病人有什么帮助?”“为什么说骆驼乳对糖尿病人有好处”等问答方式宣传驼乳对疾病治疗的功效。
 
  经查,当事人店内销售的驼奶粉均无保健食品标识,当事人明知以上产品是普通食品,却在销售过程中通过宣传牌、宣传海报、宣传单、宣传册及员工介绍等方式,宣传其销售的驼奶粉具有提高免疫力、助眠、平衡血糖等保健、治疗功能,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作虚假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行为。哈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1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将驼乳与驼奶粉概念进行混淆,对普通食品宣称有保健、治疗功能,误导、欺骗消费者,通过查办此案,形成警示效果,有效提升群众辨假识假能力,防范保健食品消费陷阱,进一步规范了驼奶粉行业销售行为,维护了消费者的合法利益。
 
  案例九: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州昌吉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某保健品店发布违法广告案。
 
  2022年5月23日,昌吉市市场监管局根据其他部门移交线索,对昌吉市某保健品店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店内有四块广告牌,其广告中使用的文摘、引用语等引证内容未表明出处。经查,当事人于2021年4月25日在店内发布四块广告牌,包含:“适合喝骆驼奶的人群:糖尿病、肾病、肿瘤及放化疗等人群;天然胰岛素-驼奶中含有52个/L胰岛素;骆驼奶是有药食疗效的乳制品”等内容。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广告中使用的文摘、引用语等引证内容未表明出处的违法行为。昌吉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处以1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任何产品的广告都应当真实、合法,个别商家为了达到扩大销量的营销效果,将普通食品违法宣称功能、甚至疾病预防治疗功效的案例并不少见,给消费者健康带来风险,监管部门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严查重处夸大功能、虚假宣传或者其他容易给消费者造成误解的违法行为,切实规范行业竞争秩序,促进消费者理性消费,维护消费者生命健康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