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暨“放心消费在昆明”典型案例(第二期)

2022-05-17 00:00:00   来源:昆明市场监管微信号

      为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昆明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铁拳”出击,打击了一批民生领域典型违法行为,发挥了典型案例的警示震慑作用,现将2022年第二期典型案例予以公布:

      其中涉及食品的案例如下:
 
  案例一 昆明市五华区李愿副食经营部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案
 
  2022年3月9日,市场监管执法人员在对昆明市五华区李愿副食经营部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的销售货架上摆放有“国窖”1573酒1瓶(外包装标识为国宝窖池群酿造、产品标准号:GB/T22041、产地:中国四川泸州、规格:500ml、酒精度:52%“)、剑南春白酒16瓶(外包装标识为浓香型、产品标准号:GB/T19961、产地:四川绵竹、规格:500ml、酒精度:52%)。上述两款白酒经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和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工作人员现场鉴定,系假冒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和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之产品。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国窖“1573酒国宝窖池群酿造1瓶,”剑南春浓香型浓香型白酒“16瓶,并处罚款20000元。
 
  案例二 云南苏荣食品有限公司涉嫌生产生物毒素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案
 
  近日,经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查实,云南苏荣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经营的”小麦自发粉(生产日期:2021.9.16)“经抽样检验脱氧雪腐镰刀菌烯醇项目不符合GB 2761-2017(国家标准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且自2021年8月以来,当事人已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受到两次行政处罚。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的规定,处责令停产停业30天,没收违法所得1575元,罚款70000元。
 
  案例三 昆明游记食品有限公司涉嫌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案
 
  近日,经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查实,昆明游记食品有限公司使用超过保质期的全脂超高温灭菌乳生产了10袋咸味奶饼和9盒大白饼,且食品添加剂专用柜内坎培拉超级茶粉1袋(500g)、复配酶制剂S500综合面改良剂1袋(1000g),均超过保质期。执法人员检查后,该公司立即对市场监管执法检查前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实施食品召回,并进行无害化处理。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以及《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中”当事人主动消除危害后果“的有关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没收超过保质期的16盒爱氏晨曦全脂超高温灭菌乳、1袋坎培拉超级茶粉、1袋复配酶制剂S500综合面改良剂和2021年12月2日生产的10袋咸味奶饼和9盒大白饼,罚款20000元。